2010年10月4日 星期一

行業統計色情

據1993年陳玉峰等人對台中市色情行業之調查報告,以在各樣區內做每一巷道地毯式的記錄色情行業數量,推估可能的色情行業之相關人員人數為16,409-19,690人。
若以20,000人乘台灣三大都會(台北市、台中市、高雄市),再加上台北縣、桃園縣及其他地方估算為40,000人,約略推估臺灣色情行業的工作者可能有十萬左右,其中女性性工作者為主要人口。

2001年1-11月,警政署查獲大陸女性偷渡犯共有535人,其中有231人從事a片賣淫工作,占43.1%,另有222人尚未工作,但不排除會從事賣淫工作。
2002年,警政署查獲大陸女性偷渡犯1,393人,其中642人從事賣淫工作,634人尚未工作。
2001年,1-11月,周玟琪研究發現,共有2,542位合法入境的大陸女子,其中有1,491人次為從事賣淫工作,占50%。又據周玟琪訪問「新竹大陸地區人民處理中心」的資料發現,目前在所的260位被收容的大陸女子,約有45%涉嫌違反社維法,多數知道來台賣淫,只有少數被騙。
就買春者而言,1993年據研考會統計,台灣男人有24%嫖妓,這些人中更有68%是常客,而美國男人只有4%嫖妓。
2002年中央研究院社會所「台灣地區社會變遷調查—性行為、性交易與色情消費」調查顯示,有19%的男性承認有過性交易經驗,其中40%是中產階級,53%是勞動階級。
荷蘭於公元2000年10月正式將娼妓業合法化,授權市政當局核發營業執照;荷蘭法務部長WijnaudStevens先生表示﹕此新法主要目的之一是將自願性的賣春行為合法化,以打擊脅迫性的色情交易.這不啻是蹩足說辭,因為事實指出,半數的荷蘭娼妓承認曾遭強迫賣身;而且,非法居留的外國娼妓被迫不得不上街拉客,其弱勢處境將因此法而更為惡化.
相反地,瑞典則自1999年元月起對嫖客科以重刑,除了罰款並得服監六個月.丹麥與希臘也是實行管制政策的國家.至於德國政府則於2001年5月將一新的娼妓業管理法案送交國會.該法建議賦予娼妓情色性服務工作者身份,可享有醫療保險和其它社會福利.這乃是一些法國娼妓1975年於里昂首度示威遊行以來一直向官方爭取的權利,其所持理由是﹕擁有自己的身體乃是一基本人權.
全球施行禁絕論的國家共有七十二個,在西歐有意大利,盧森堡及葡萄牙等國.比利時,英國及西班牙則採中間政策.法國於1946年通過MartheRichard娼妓管理法,並於1960年簽署了聯合國反性交易國際公約,可謂是徹底的禁絕論國家;然而其法令規章卻充滿假道學﹕對淫媒業者科以刑責,卻縱容嫖客;對娼妓課稅卻拒絕賦予相對的社會權利.
不管結論如何,導正世人對色情行業觀念乃是必要的.宜從學校教育著手,於性教育課程中教導年青學子有關性方面的知識,讓他們認識娼妓業殘酷面及其對人身基本權利之戕害,並瞭解人身乃是不可異化,快樂幸福之娼妓是不存在的

文章來源:http://www.vivi.org.tw/vivi4.html

沒有留言:

張貼留言